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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08月21日 11:36来源:点击量:0

  【案情】

  2012年5月,张某(男)到法院起诉与李某(女)离婚。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都同意离婚。另查明,张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李某就将户口迁到张某处(双方都是农业家庭户口),2008年张某与李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至今还未建房。现李某要求把这块宅基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在农村分得的宅基地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张某和李某只是对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被分配给他们的宅基地就不是他们的财产,更不能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不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理由是,虽然张某和李某对分配给他们的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应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不是夫妻的财产,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既包括已获得的实物,也包括财产利益。宅基地是一种用益物权,其享有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者对宅基地拥有一种财产利益,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夫妻的财产。

  再次,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宅基地不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张某与李某并未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故法院不宜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应确定为张某与李某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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