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那乡村振兴用地有哪些新规定?
一、乡村振兴用地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将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
二是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二是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三是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指南》从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以及各类用地政策、标准提出45条准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三是相关重点规定。《指南》提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戴帽专项下达脱贫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
四是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五是耕地红线不突破方面。《指南》要求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倾斜支持力度。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总得来说,乡村振兴用地提出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是耕地红线不能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