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农林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10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农民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4〕18号),现将2015年度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
(一)粮食直补。全省粮食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补贴依据、对象不变,省财政负担范围不变,其余由相关市、县负担。2015年,应由省财政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为62038万元,抵扣2008年至2014年结余在各地资金3702.40万元,此次拨付粮食直补资金58335.60万元。
(二)农资综合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统一部署,为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2015年农资综合补贴按原标准的80%发放,即每亩补贴82.8元。2015年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435351.60万元,抵扣2008至2014年结余在各地资金24405.90万元,此次拨付农资综合补贴410945.70万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提高粮食产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20%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市、县和有关单位自筹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及时、足额拿到补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要保留在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待省清算。
上述两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各市、县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请各地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
种粮补贴仍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执行,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对改变耕地性质的不予发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如: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二、补贴资金发放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有突出矛盾的进行调整外,原则上可以保持不变。到户补贴面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要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对当年补贴面积有变动的农户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没有变动的农户,可以以公告代替公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基层工作量。
补贴资金必须全部通过“一折通”软件系统操作和“一折通”存折发放。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确保在5月15日以前发放到农户。补贴发放结束后,“一折通”数据不得再更改,其数据将作为补贴清算的依据。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折通”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为督促各地加快补贴资金发放进度,2015年实行补贴发放进度周报制度。请各市、县财政局以及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4日、5月11日、5月18日,通过“一折通”软件系统填报《补贴发放进度周报》,向省财政厅报送分户数据信息,及时反映农户基本情况、资金下拨至各区、乡镇财政部门情况以及补贴发放至农户的情况。对逾期不填报周报、不报送分户数据信息,影响全省周报真实准确性的,省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工作经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推进普惠制与精准补贴相结合的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加大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是党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根据相关改革精神,今年实际发放到农户的农资综合补贴有所减少,请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发动镇、村干部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家喻户晓,并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县乡联动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妥善处理好相关来信来访,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将对严重违反两项补贴政策及信访查处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查处结果在全省通报。
(四)做好发放情况上报。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全市、农场的补贴发放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6月底前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将适时对全省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