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第四部分为大力促进市场消费,其中着重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适当调整阶段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节奏,暂缓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保证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开竣工时限,但延建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宗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权属无争议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使用权分割办证、抵押;
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登记,以缓解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支持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居民购房给予购房补贴;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补助;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期房、现房),首付款交付后,允许申请贷剩余房款的90%;
出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积极开展毛坯房屋装修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户;
加快推进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业务,拓展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