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十一条新政策。
一、降低贷款申请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本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缩短了职工缴存时间,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期房按揭贷款额度和期限。期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解读: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将原政策规定的期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期房贷款最长年限20年调整为30年。质押贷款和现房抵押贷款维持原政策不变(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年限为20年;现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年限为20年)。
三、降低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解读:原政策要求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需缴首付款30%。现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购买2套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四、调整公积金质押贷款比例。质押贷款比例由原来的1:1提高到1:1.5。
解读: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时,可用本人、配偶和第三方住房公积金余额作担保。原政策规定,质押贷款比例为1:1,即等额担保。现新政质押贷款比例调整为1:1.5,即: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为其提交用于担保的公积金总额的1.5倍,但不能超过质押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年限不超过20年。质押贷款行为生效后,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将予以冻结,直至该笔贷款还清。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使用
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解读:缴存职工使用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办理提取应提供证明资料: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其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凭低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物业管理费用总额。
解读:该项政策是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制定的。办理提取应提供证明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物业管理费支出总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协议、租赁票据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每年最高提取额一户不超过9000元。
解读:无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额,本人及配偶最高一年提取不超过9000元。办理提取应提供证明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赁票据。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缴存职工对其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及相关发票,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计算。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只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解读:缴存职工对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申报,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进行核查。办理提取应提供证明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正规装修合同。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主要建材发票(大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800元,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缴存职工在缴存期内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九、放宽购房提取规定年限和提取额度。缴存职工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解读: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建住房一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现将购房提取规定年限由1年调整为5年。缴存职工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十、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者账户封存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取消账户封存两年的规定,即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解读:原政策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要进入托管账户进行封存,两年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现取消封存规定,
即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缴存职工及父母、子女购房时可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父母、子女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时,可相互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父母、子女购房时,职工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解读:新政策突出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父母、子女本地(异地)购房或本地偿还住房贷款时,可申请相互提取各自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及其父母、子女本地购房时,可由缴存公积金的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现房抵押贷款、期房按揭贷款(三项任选其一)。缴存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异地购房时,可由缴存公积金的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已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贷款规定额度(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现房抵押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房按揭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亲属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