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那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一)坚决拆除类。是指中央三令五申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性质影响恶劣的“大棚房”违法违规项目。
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修建非农设施;
(2)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以设施农业名义在耕地上违法违规修建“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修建住宅、餐饮、娱乐、产品深加工、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非农设施;
(4)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实无法恢复设施农业生产;
(5)看护房改变性质和用途用于住宅、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开发。
(二)规范完善类。是指符合国家支持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且确实用于农业生产,但未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的违法违规项目。
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但实际用途与审核或备案用途不一致且能够整改恢复的,立即恢复设施农业生产,继续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2)已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但附属设施、配套设施面积超出审核或备案标准的,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整改后,继续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3)未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设施,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原市国土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号)规定,审核或备案后,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4)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单层、15平米以内”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5)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和成国土资发〔2018〕65号文关于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规范。
总得来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是按照中央三令五申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并且性质影响恶劣的“大棚房”违法违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