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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子女翻建后的继承问题

2015年08月13日 12:02来源:点击量:0

  案例

  李某华和李某明系姐弟,原和父母共同居住在xx市xx村。李某华早年因结婚搬走,李某明和父母共同生活,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仍和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后,父母相继过世,无遗嘱。父母过世后,李某明将老房子拆除,进行了翻建和增建,原房建材亦用于新房。2014年李某华和丈夫离异,因一直居住在公婆所有的房屋,所以离婚后无房产。2015年该区域实施拆迁,李某华以李某明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为,翻建后的房屋,其中两间归李某华居住使用。

  解析

  1、农村宅基地非遗产,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由于农村土地除了依法属于国有的外,大部分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非公民私产,不能继承。但是,农民在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2、原房屋已经拆除,已经无法继承。本案中,父母遗留遗产是父母在世时所建的房屋,而在父母过世后,李某明将原房屋拆除,也就是说,遗产房屋已经随着拆除行为而灭失,不能再进行继承。但是,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原被告应继承的份额。

  3、未征得其余继承人同意,部分继承人翻建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由于原房屋属于共同继承的房屋,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本案中,李某明无证据证明其翻建行为征得了李某华的同意,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华放弃权利,因此,翻建后的房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李某华无住房,分割财产时以分给部分房屋为宜。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本案中,李某华离异后无房居住,考虑到保障权利人的居住需要,法院分给其两间住房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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