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6月14日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指出指出,实施复垦复耕,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复垦耕地怎么补偿?
一、复垦耕地怎么补偿?
农村复垦政策补偿标准是通常600-2000元一亩地,此费由领土治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场所复垦。用地单位或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且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征收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4.《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总得来说,在自然资源部6月14日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副司长杨祝晖指出,实施复垦复耕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适当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