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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2015年08月11日 10:49来源:新华网点击量:0

  8月10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表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均可自愿就近选择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记者整理后发现,此次暂行规定中有四大亮点值得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关注,包括缴存比例、缴存方式、转移续缴、还贷方式等。

甘肃省出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亮点一

  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亮点二

  缴存公积金可从银行卡每月代扣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亮点三

  若在新单位就业可直接转移续缴

  若缴存者的工作身份有变动,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随人而迁”的问题,《规定》中也有明确表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亮点四

  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因素之一。《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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