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部署培训视频会召开,部署并启动全区深化农地入市试点工作。下面带来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名单,在哪些地区开展?入市条件是什么?
一、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名单
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名单有南宁市宾阳县、柳州市鱼峰区、玉林市北流市等15个县(市、区)。
二、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
1、试点地区要重点关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涉及的利益平衡、土地用途用地方式之间的关联性、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重要问题”;
2、抓紧落实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等“两项前置条件”;
3、坚决盯住不能把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等“三项负面清单”;
4、积极探索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以及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等“两项重要机制”;
5、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等“三条底线”。
三、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是什么?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5.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