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各地市发布通知,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那么,2023年湖北低保多少钱一个月?以下是各地市低保标准。
一、鄂州市2023年低保标准
根据2023年3月31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2023〕8号),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62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570元/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二、黄冈市2023年低保标准
根据2023年3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5号),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655元,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6040元。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1310元(基本生活费852元,照料护理费458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州区、团风县、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为每年12080元(基本生活费7852元,照料护理费4228元),红安县、英山县、罗田县为每年10954元(基本生活费7120元,照料护理费3834元)。
三、宜昌市2023年低保标准
根据2023年3月2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16号),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四、咸宁市2023年低保标准
根据2023年3月30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7号),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其中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720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68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出支的40%,其中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649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590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其中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1440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36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其中咸安区、通城县1147元/人/月,嘉鱼县1297元/人/月,赤壁市1150元/人/月,崇阳县1076元/人/月,通山县100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一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五、随州市2023年低保标准
根据2023年4月19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我市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
1、低保标准:城市,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元/人·月;农村,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元/人·月;农村,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元/人·月。
以上是小编对2023年湖北低保标准的介绍,仅供大家参考,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