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它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那么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哪些情形下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曾发布《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四个严禁”,具体如下: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哪些情形下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国家政策最新调整,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另外,原来允许养殖项目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新的政策规定养殖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情形如下:
1.重大建设项目
按照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类项目、交通类项目、能源、水利类等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临时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土地整治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
4.生态用地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矿山修复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6.探矿采矿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就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四个严禁”以及六种情形下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