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正式印发2015年《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在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分别由30%、50%降到20%、30%等5个方面实现突破创新。
《意见》提出将提高可贷额度,并降低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意见》还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在《意见》实施过程中,为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山东将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贷款余额的2%,将由16亿元提高到32亿元,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此外,为防止出现因政策过宽造成资金紧张的问题,《意见》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说。
据了解,此次山东公积金新政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使用公贷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房贷想买改善住房的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