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争取在全国创建示范美丽宜居村庄1500个左右。那创建示范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全国创建示范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标准
美丽宜居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创建示范达到环境优美、生活宜居、治理有效等要求(详见附件1),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相适应。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标准将根据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和示范推进实践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支持创建:
1.一是村或村“两委”班子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2.二是具备连片创建示范条件的核心村;
3.三是有稳定建管资金和机制保障的行政村。
近3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支持创建: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二是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三是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四是发生其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或处罚的事项。此外,2018年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美丽宜居村庄由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结果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通过复核的予以命名。不占用所在省份推荐名额。
二、全国创建示范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程序
1.组织创建
各地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动员组织辖区内行政村积极参与,对照创建示范标准,组织引导村民自愿进行创建提升。
2.推荐申报
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期间推荐总名额(详见附件2)。各地按年度开展推荐,年度推荐名额根据创建示范工作进展自定。各地县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村庄的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择优向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3.评审认定
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通过评审的村,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命名。2023年,将启动第一次推荐申报与评审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4.经验总结
各地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创建示范工作进行总结,通过编印简报、现场观摩等方式,大力宣传创建示范经验做法和成效,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介。
5.动态管理
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已命名的美丽宜居村庄实施动态监测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美丽宜居村庄称号,并调减所在省份推荐名额。
此外,对获得美丽宜居村庄称号的行政村,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对获得美丽宜居村庄称号的行政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地方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关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