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水利部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水权交易实践,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用水权改革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8月29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用水权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4个基本原则
——以水而定、量水而行。
——政府调控、市场调节。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统一规则、规范交易。
2个工作目标
——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
——到2035年,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4类用水权分配要求
——区域水权。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可用水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
——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地方可根据需要,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载明的可用水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已明晰用水权的主要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3个用水权交易要求
——推进区域水权交易。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推进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节约下来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
——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应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通过村内公告栏、水管站、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
此外,在推进以上3类用水权交易的同时,鼓励地方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2个水权交易平台完善举措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统一部署、分级应用,进一步规范水权交易行为。逐步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支撑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
——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用水权交易应在国家和地方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便捷开展。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以及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