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北亚地区,约有6.8亿人口,占世界经济总量五分之一。吉林省正位于这个庞大经济区域的中心,具有优越的地理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吉林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草地资源、野生植物资源及水利资源等,对于来此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来说,这些无疑都是得天独厚的条件。那么,来吉林省投资,有哪些政策优惠呢?
政策关注01
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吉林省享受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政策。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该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该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引进内资项目享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策。
鼓励吉林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享受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积极吸引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在吉林省试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深入推进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选择价格调整机制明确、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积极推广PPP等模式。
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流程,公布其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提高审核透明度和审核效率。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
政策关注02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工艺流程,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和万名企业家”培育计划,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每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少于1万个,推动企业数量增长。
围绕支柱、优势和新兴产业,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加快建设一批新项目,推动建成一批新企业,扩大企业总量。
实施大企业培育工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推进大中型企业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所有制形式、跨地域的兼并重组,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或跨国收购,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合作。以推进重点企业更新、改造、再生为核心,推动建设一批拉动力强、前景好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引领项目。
实施企业育强工程。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投产力度,着力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实施一批工艺装备升级、品种质量提升、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推动企业技术升级。
促进企业集群集聚。通过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招商引资、资金扶持等措施,推动域内同产业企业进入、吸引域外同产业企业入驻特色园区和产业集群,并加快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且特点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业集群内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投资咨询、质量检测、人才培养、营销策划、物流仓储、网络信息、国际商贸等综合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产业集群服务功能,增强产业集群吸引能力。
推动产业集群升级。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聚集带动作用,推进与关联企业建立产业合作网络,吸引中小企业开展协作创新。重点推进汽车、轨道客车全产业链配套体系,大力提高省内产品特别是中高端产品的配套率。围绕石化和原材料,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促进产业集群向中高端发展。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省级工业集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进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基础、优质产业投资环境、较大产业发展空间的优势产业集群的高端化发展。
推动产业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围绕汽车零部件、化工新材料、食品生物工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的共性技术需求,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建设50个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
加快行业中试中心建设。重点在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光电子、新材料、绿色精细化工、新能源汽车等6大领域,推动建设15个以上行业中试中心。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国外科技型企业。支持鼓励兼并重组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积极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兼并国外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轨道客车高端装备、生物工程化等领域,加强与国外科技型企业的合资合作和兼并重组,推进我省全产业协作配套。
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等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等将条件成熟的实验室、小试基地和中试中心向行业、企业开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引导企业有效利用这些开放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创新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集成创新。
推进专利新产品生产和新技术应用。密切跟踪新技术的研究进展,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开展先期合作,特别是在未获得专利前进行联合研发,掌握一批具有前瞻性的高新技术,抢占技术制高点。
吉林采矿用地求租:http://jilin.tuliu.com/caikuangyongdi/qiuzu/list-pg1.html
政策关注03
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要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园区环境,各园区要通过提高自身承载能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引导产业集群向园区集中,使特色园区加快成为产业集群的主要载体。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收购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增加集群内企业间的关联度,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协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围绕发展产业集群积极开展招商合作,以产业链条吸引外部资金、管理、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转变招商引资方式,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招商,实现由生产性单体投资向配套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复合型投资转变。重点引进一批符合产业导向、市场前景好、对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带动性强的外资企业、中央企业、知名民企和军工大企业,壮大项目载体,增强产业集群发展后劲。建立快捷有效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推进兼并国内外科技型企业。集群所在地区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企业兼并国内外科技型企业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走兼并型技术创新的路子。利用发达国家及国内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主导和新兴产业集群中的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和兼并,获取国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源和科技成果,快速提高龙头企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打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在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各项政策基础上,还要对产业集群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省直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紧紧围绕集群发展工作,在项目审批、土地利用、财政扶持等方面对产业集群给予政策倾斜。各市(州)、县(市)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支持当地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政银、银企合作,促进省内金融机构与产业集群有效对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重点集群项目,要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积极争取获得信贷支持,省级专项资金要择优予以贷款贴息。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集群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项目计划,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贴息补助。积极推动集群内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等多种渠道,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集群内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新三板”挂牌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公司主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和生产性服务业建设。
产业集群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集群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集群企业的服务。及时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影响集群发展的政策,严厉查处干扰集群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在集群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和业内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交流、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作用。创造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政策关注04
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
政策关注05
鼓励全民创业
对招商引资、在外吉林人返乡创办和省内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始,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园区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各开发区、园区建设孵化楼、孵化车间、孵化厂房等小微型企业孵化基地和民营企业创业园。对基地、园内新办企业,依据其对政府做出的贡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各开发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研发及技术检测、人才培训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条件。鼓励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全民创业发展服务。各级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政策关注06
支持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政府奖励并购资金和聘用费用的10%,由省和当地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依据其对外服务收入对当地政府做出的贡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配套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可通过当地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当地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政策关注07
培育开拓市场
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产品和产品配套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当地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当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
各级政府采购、招标要积极面向民营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降低企业获取信息和参与招标的费用。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需求,鼓励兴办社区保安、交通协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问题发现、流动人口管理和养老服务等社会服务企业,让社会服务成为民营企业进入的新领域。
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并对组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和会议费补助;支持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大厦和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政策关注08
强化金融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新上市的企业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补助。
发挥好各类投资基金的作用,特别是运用好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当地贡献较大的企业,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不受比例限制。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挂牌上市。
积极发展担保公司,支持拓宽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担保范围,鼓励降低担保费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对当年其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政策关注09
加强财政支持
2013年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也要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兼并科技型企业、开放技术资源、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参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基金入股重组民营企业,滚动发展。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新办社会服务类民营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依据其对当地政府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政策关注10
改善发展环境
建立规范诚信服务型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下放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承诺企业的条件,一定要履行;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一定要执行到位;前任政府履行的责任,后任政府要接续。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软环境办要设立公开电话,监督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实施,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察软环境建设,严肃查处涉软案件。
政策关注11
吉林省引进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资金资助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100万元的资助资金;创新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的资助资金。
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税收优惠
给予引进人才的资助资金,视同省级奖金,按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待遇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落户、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问题。
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工作特殊需要及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由单位确定。
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表彰奖励
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