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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31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7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7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其他政策等。
4、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
5、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6、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3部门印发《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3、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
2、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3、人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规划》提出以下重点任务:一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二是帮扶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三是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质量;四是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规划》还从8个方面完善支持保障条件,包括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健全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协同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积极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国际环境。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促进全民健身更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2021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3部分14个方面。主要任务有8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二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三是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四是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五是促进重点人群健身工作开展,六是推动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七是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八是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按照《计划》设定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体指导员2.16名,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5年,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其中,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纸、废钢利用量分别达到6000万吨和3.2亿吨,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规划》围绕工业、社会生活、农业三大领域,提出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通过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三是通过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推行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
《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4、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021年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下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结合当前5G应用现状和未来趋势,确立了未来三年我国5G发展目标。到2023年,我国5G应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打造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OT(运营技术)深度融合新生态,实现重点领域5G应用深度和广度双突破,构建技术产业和标准体系双支柱,网络、平台、安全等基础能力进一步提升,5G应用“扬帆远航”的局面逐步形成。
《行动计划》分别从标准体系构建、产业基础强化、信息消费升级、行业应用深化、社会民生服务、网络能力强基、应用生态融通、安全保障提升等方面提出了8大专项行动。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在专项行动中设置了4大重点工程,包括实施5G应用标准体系构建及推广工程、面向行业需求的5G产品攻坚工程、5G应用创新生态培育示范工程和5G应用安全能力锻造工程,重点明确了主要突破方向,以及需要产业各方合力推动的重大事项。
政策原文详见:《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
5、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02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通信〔2021〕76号,下称《行动计划》),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统筹引导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推动解决现阶段短板问题,打造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构建以新型数据中心为核心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行动计划》结合数据中心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了“统筹协调,均衡有序;需求牵引,深化协同;分类引导,互促互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分阶段制定了发展目标,提出了建设布局优化行动、网络质量升级行动、算力提升赋能行动、产业链稳固增强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安全可靠保障行动等六个专项行动,包括20个具体任务和6个工程,着力推动新型数据中心发展。
《行动计划》以2021年和2023年两个时间节点提出了分阶段发展量化指标,引导传统数据中心向新型数据中心演进。为科学衡量数据中心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把体量优势变为质量优势,《行动计划》强化了新型数据中心利用率、算力规模、能效水平、网络时延等反映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弱化了反映体量的数据中心规模指标。计划到2023年底,利用率方面,全国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算力规模方面,总算力规模超过200 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能效水平方面,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力争降低到1.25以下;网络时延方面,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端到端网络单向时延原则上小于20毫秒。
政策原文详见:《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6、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2021年7月26日,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教师〔2021〕4号,以下简称《优师计划》)。
《优师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依托部属师范大学与高水平地方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方式,从2021年起,每年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以下统称定向县)中小学校培养1万名左右本科层次师范生,培养造就一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这批师范生,既是立足当前、实现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生力军,又是面向未来、扎根基层办好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先遣队。他们将与现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教书育人一线的广大教师一起,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乡村教育振兴。
《优师计划》有以下5方面政策亮点:一是面向脱贫地区,定向精准施策;二是国家引领地方,推进分层实施;三是部门协同联动,保障学生权益;四是加强履约管理,推动应履尽履;五是落实财政支持,强化政策激励。
政策原文详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要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包容审慎、坚持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
《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20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二是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三是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四是优化政策保障体系,五是营造良好环境。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2021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畅通国内大循环战略部署,系统谋划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方向与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农村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便民惠民寄递服务基本覆盖。
《意见》围绕强化农村邮政体系作用、健全末端共同配送体系、优化协同发展体系、构建冷链寄递体系等4个体系建设,从分类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完善农产品上行发展机制、加快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继续深化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等4个方面提出一系列重点任务。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政策原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6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罚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政策原文详见:《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3部门印发《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五、土地能源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政策原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节能环保
2021年7月2日,为适应水泥玻璃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下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一是提高了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项目由1.5:1调整至2: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1.25:1调整至1.5:1。二是加大低效产能压减力度,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水泥产能以及跨省置换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一律不低于2:1。三是鼓励固废综合利用,湖北、贵州等五省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项目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四是保障光伏发展需要,新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二是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一是强调了产能指标必须在各省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本地区生产线清单内。二是为避免“僵尸产能”复活,规定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三是明确跨省置换应召开听证会,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三是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一是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内容和格式,增加了产能出让方案表、产能置换方案表等。二是明确了产能置换发生变更的处理程序。三是明确年产能按300天核算。
政策原文详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5日,为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支撑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着力顶层设计,梳理总结了“十三五”新型储能行业发展的问题和经验,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充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旨在以此为纲领,统筹指导新型储能行业新阶段、新目标下的发展。
《指导意见》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强化规划引导、推动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机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大部分。《指导意见》聚焦四大方向,明确了14项主要任务和工作要点,贯彻执行发展原则,推动发展目标落实。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3、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2021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简称《通知》),要求从设施建设、降低成本、强化监管、提升服务、落实责任等方面加强部门和区域间协同及船、港、电互动,进一步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
《通知》的实施范围为船籍港在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的内河运输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以及长江经济带的港口码头。《通知》提出,要协同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有序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强化船港岸电设施技术衔接匹配;进一步降低岸电建设和使用成本,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完善岸电使用价格收费政策、完善激励措施;强化岸电建设和使用监管,优化提升岸电服务水平,加强船岸信息共享、船岸协作,发挥央企示范带头作用、加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政策原文详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七、人才培育
2021年7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通知》提出,要围绕名称使用、招生管理、培训内容、师资团队、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政策原文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21日,教育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的牵引力量,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举措。《意见》涵盖信息网络、平台体系、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六大重点方向新型基础设施、共二十条要求,以及五条保障措施。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
2021年7月2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时期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进一步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抓住幼儿时期的语言学习关键期,着力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为帮助个人成长成才、助力乡村振兴、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識发挥基础性作用。
《通知》提出,2021年秋季学期起,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教活动的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幼儿园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教活动,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普通话教育环境。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和新录用的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统一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推动“互联网+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建设,完善幼儿园普通话教学设施设备,开展联校联网、数字幼儿园建设与应用。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
八、涉农政策
2021年7月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力争经过5至10年努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功能和联农带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组织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全产业链覆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业服务业发展成为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机制高效、体系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现代农业大产业,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意见》明确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六项主要任务:推动共同发展,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各类主体,要推动各尽其能、共同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主产区,聚焦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加大对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支撑;创新服务机制,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推进资源整合,把盘活存量设施、装备、技术、人才及各类主体作为重点,探索建设多种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提升科技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集成推广应用绿色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与科技深度融合,着力解决农业科技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强化行业指导,鼓励相关部门、服务主体、行业协会等以县为基础,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强化服务过程指导和服务效果评估。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
2021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通知要求,切实围绕用好一件地理标志,做强一个品牌,发展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为抓手,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质强基、品牌建设、产业强链、能力提升等四大行动共计13项任务。通知通过强化有效衔接、提升综合效能、突出示范引领、加强重点联系、做好宣传总结等五个方面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
九、社会保障
2021年6月11日,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办法》)。
《审核确认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政策原文详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十、价格调控
2021年7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完善峰谷电价机制,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新能源装机占比等因素,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主要基于系统最高负荷情况合理确定尖峰时段,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
《通知》提出,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合理确定时段划分、电价浮动比例。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分时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的衔接,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评价机制,作出明确工作安排部署。
《意见》要求,科技成果评价要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角色定位,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
《意见》指出,要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2日,教育部制定出台了《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教科信函〔2021〕3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碳中和人才培养提质行动、碳中和基础研究突破行动、碳中和关键技术攻关行动、碳中和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行动、碳中和国际合作交流行动、碳中和战略研究创新行动等七大行动,旨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行动计划》明确了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强调要利用3—5年时间,在高校系统布局建设一批碳中和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汇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不断调整优化碳中和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要通过5—10年的持续支持和建设,若干高校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碳中和相关学科和专业,一批碳中和原创理论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要立足实现碳中和目标,建成一批引领世界碳中和基础研究的顶尖学科,打造一批碳中和原始创新高地,形成碳中和战略科技力量。
政策原文详见:《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并于2021年7月1日印发。《指引》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和应用规范,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政策原文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2、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7月7日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暂行办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如: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流程、监管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对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作出明确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三项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之间的融合。借鉴地方成功做法,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暂行办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规定但在实施中又必不可少的操作措施,予以明确。如:对账户设置特殊标识以防止被查封冻结划拨、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金融机构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方面作出规定。
政策原文详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3、人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针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工作生活服务保障等措施。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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