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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

2015年08月04日 09:18来源:点击量: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修订工作,决定上调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调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50%范围内,调整后的辖区内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参考当地征地过程中所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三项税费之和,突出低价区片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最低征地区片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此次调整区片级别应保持合理数量,县(市)、设区市非驻地区原则上控制在2~3级,设区市统筹的驻地区原则上控制在3~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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