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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八种人要注意!!

2015年07月30日 16:21来源:点击量:0

  俗话说“人不亲土亲,河不亲水亲”,土地是人的根,土地是农民的命。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你不能简单认为种地不划算,就永远不要自己的权利了。说不定那一天,后辈儿孙会戳着你的名字大骂:吃祖宗卖坟地的主,败家子!真有哪一天有人要“抢”你的地,下面这些政策你不知道还真不行!

土地确权登记八种人要注意!!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如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二轮承包时的情况不相吻合,还有部分承包地面积“缩水”、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

  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处理。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多不收,少不补”。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更不能借机收回农民承包地。

  土地确权,哪些人需要登记?

  身份1:出嫁女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身份2: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身份3:全家迁出户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身份4:外出子女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身份5:离婚夫妻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身份6:外地上学的孩子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身份7:现役军人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他们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身份8: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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