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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30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3月重大政策汇编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3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3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及其他政策等。
目录
2、 “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1、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财政部 人民银行印发《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1、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
2021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以下简称《分工意见》),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任务,分解为12个部分、38个方面、44项重点,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分工责任及完成时限。《分工意见》提出三大要求: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和成果形式,把各项工作往前赶,全力以赴抓落实,把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变成促发展、惠民生的新成效。要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做好年度工作和“十四五”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照分工意见抓紧制定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事项,要加强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服务,深入调研了解政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成效经验,及时完善政策。各地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三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有力有序推动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作风漂浮、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的要加大督查和暗访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同时,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国务院办公厅要建立《政府工作报告》督查总台账,定期对账督办,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2021年3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通信〔2021〕34号,下称《行动计划》),结合网络发展和产业现状制定了2021年阶段目标和2023年目标,提出了六个专项行动19个具体任务,分别从网络建设、承载增强、行业赋能、产业筑基、体验提升、安全保障六个方面着力推动“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
实施“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持续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加快推动5G独立组网规模部署,深入推进农村网络设施建设升级,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实施“承载能力增强行动”,提升骨干传输网络承载能力,优化数据中心互联能力,协同推进5G承载网络建设。
实施“行业融合赋能行动”,创新开展千兆行业虚拟专网建设部署,推进“双千兆”网络应用创新,积极采用“IPv6+”等新技术提供确定性服务能力。
实施“产业链强链补链行动”,聚焦核心技术和标准研发,加速推进终端成熟,持续提升产业能力。
实施“用户体验提升行动”,持续优化网络架构,着力保障网络质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用户体验逐步提升。
实施“安全保障强化行动”,提升宽带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构筑安全可信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做好跨行业宽带网络安全保障。
政策原文详见:《“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1、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年3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简称《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第二部分提出了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等九项具体工作;第三部分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等三项保障措施。《意见》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财政承受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估定级结果运用机制。
二是在布局优化和空间提升方面。《意见》提出,要通过补短板、强网络、促融合等方式统筹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提高服务效率,特别强调以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为抓手,优化布局服务网络,将工作基础好的乡镇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的区域分中心;要立足城乡特点,满足城乡居民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期待,营造小而美的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
三是在内容提升方面。《意见》从服务、活动、数字文化建设三个层面,提出了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城乡居民生活,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要做大做强全民艺术普及品牌;要加强云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文化服务场景应用和平台合作。
四是在社会参与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因地制宜推动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等形式,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持续促进文化志愿服务特色化发展。
五是在乡村文化治理方面。《意见》提出,要将乡村文化建设融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融入乡村治理体系,并在活跃乡村文化生活、提升乡村文化建设品质、推动乡村文化和旅游融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
六是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从组织保障、法制和财政保障、人才保障三个方面作了要求,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基层试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财政保障到位;要培养专家型干部,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培训。
政策原文详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培育壮大服务主体,加快提升面向制造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提高制造业产业链整体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5年,制造服务业在提升制造业质量效益、创新能力、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更加突出。重点领域制造服务业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制造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企业。
《意见》指出,从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优化制造业供给质量、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增强制造业发展活力、推动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等方面,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发展,以高质量的服务供给引领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品质提升。
《意见》明确,开展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9大专项行动,包括制造服务业主体培育行动、融合发展试点示范行动、中国制造品牌培育行动、制造业智能转型行动、制造业研发设计能力提升行动、制造业绿色化改造行动、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发展行动、制造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行动、制造业计量能力提升行动等,以专项行动和重点工程为抓手,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实现制造业与制造服务业耦合共生、相融相长。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制造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制造服务业发展取得实效。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年3月7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立足于前期改革形成的基础,将有关改革成果制度化,提出24条具体改革措施,并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是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二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大收入统筹力度,盘活存量,充分挖掘释放各种闲置资源潜力。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要求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在内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三是规范预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
四是加强预算控制约束和风险防控。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加强重大政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五是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将制度规范与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积极推动跨部门基础信息共享共用。
政策原件详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财政部 人民银行印发《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2021年3月12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财库〔202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
根据《办法》,开展个人手机银行业务5年以上,且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没有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申请报名参加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参与试点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可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开立、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可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办法》还规定,投资者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业务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手机银行功能,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政策原文详见:《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下简称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原文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五、土地能源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并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意见》要求,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意见》还指出,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
政策原文详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六、金融政策
1、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实施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通知》指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银行机构要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管理,合理追加贷款,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
《通知》最后强调,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政策原文详见:《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2021年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二是加强信贷需求审核。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三是加强贷款期限管理。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四是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五是加强贷中贷后管理。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七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政策原文详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2021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政策原文详见:《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七、节能环保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2021年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国办发〔2021〕7号),提出了16条工作和保障措施。工作措施共12条,包括建立草原调查体系、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大力发展草种业、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保障措施共4条,包括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意见》明确,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彰显。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意见》要求,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规模利用与高值利用相结合、消纳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同时,提出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5个方面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拓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利用途径,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推进产废行业绿色转型,推动利废行业绿色生产,强化大宗固废规范处置。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协同利用机制和管理方式。实施骨干企业示范引领、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大宗固废系统治理能力提升等资源高效利用行动。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作。健全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强化执法监管。继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信贷,支持相关企业发放绿色债券,鼓励地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路径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1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原则:统筹推进、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夯实基础,分区治理、精细监管,政策激励、多元共治。
《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一是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化肥农药减量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二是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标准体系,优化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共治模式;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评估环境影响,加强长期观测,建设监管平台,逐步提升监管能力。
《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到2025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稳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试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八、人才培育
2021年3月1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以下简称《评价指南》)。《评价指南》包括文本和评价指标,从评价的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实施、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并明确了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政策原文详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
九、涉农政策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目标包括: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成员凝聚力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再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全面展开,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通知》任务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1年3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
《方案》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育种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农产品品质明显提升,农业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持续提高。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种源和节水高抗新品种,建设绿色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80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500个,打造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300个、企业品牌500个、农产品品牌1000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达到6万个以上,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取得积极成效。
《方案》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推进品种培优;二是加快推进品质提升;三是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四是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五是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六是深入推进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
2021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国知发运字〔2021〕3号,下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我国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更加凸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全面加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指引》重要任务:一是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标杆引领,主要围绕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提出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等重点任务。二是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配套实施,主要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研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重要任务,针对性地提出各项措施举措,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工作、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等重要任务,加强重要指标的统计评价、产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发布、指导地方做好开展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统计报送等工作。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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