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主体如何确定呢?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同时,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属于“一宅多户”的,宅基地权利人由各户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保持宗地房屋的完整性。 天津农村宅基地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