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人阅读过
0次下载
更新时间:2022-04-20
湘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 □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
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 □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地块 序号 |
座落 |
四至 |
面积(亩) |
等级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共计 亩(以土地承包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二)流转土地上原有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
第二条 流转方式、期限及用途
(一)甲方现通过□转包 □租赁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二)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流转土地用于
第三条 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经由双方验收交接,并 办理《土地交接单》。
第四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单位:元人民币):
□一次性付款方式。土地流转价款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土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土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计价或其它方式:
第五条 保证金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凭原始收据)。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三)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保证所提供的土地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提供所流转土地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七)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土地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产品收益权。
(二)在流转期间为增强土地的生产能力增加投入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应依法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四)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在流转土地内发生破坏土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原状或地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对所流转的土地上未列入流转协议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应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及发包方同意。
(七)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依法被征收或占用的。
(二)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退还给乙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可以由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流转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第九条 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一)未收获农作物的处置方式为
(二)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三)乙方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
流转期间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利益分配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防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给流转土地造成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地力;确实无法恢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向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1、甲、乙双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流转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3、流转土地经营权基本情况信息;
4、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5、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具的相关材料;
6、发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