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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7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入股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合作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镇村组亩土地(详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为股或折合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类 |
面积 |
四至界限 |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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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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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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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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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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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亩(大写: 亩) |
二、入股期限
第二条 入股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第三条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一)以实物形式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 公斤(大写: 公斤)作为股权红利(双方议定的农作物等其他实物);
(二)以现金方式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股权红利;
(三)其他方式:
四、支付时间
第四条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一)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0);
(二)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0);
(三)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4)其他方式: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第五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第七条 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享有和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条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
第十二条 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第十四条 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其他约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入股期间构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八、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未经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按每日应支付红利的2%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 元承担违约金。如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的,不等于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认可,接收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九条 在纠纷调解或诉讼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合作期限
第三十条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合同期满或终止前30日,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合同交换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协商,以保证合作工作的连续性。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