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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7
JF—2020—001
山西省农业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买受人: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玉米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玉米种植的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并收购出卖人生产的玉米。
第二条 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玉米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玉米。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出卖人生产的玉米,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收购。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玉米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 %(含)及以上,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买受人在收购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第四条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交货地点: 。
交货数量: 公斤。
质量标准: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买受人应搞好玉米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虫害,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公斤;化肥 元/袋;农药 元/瓶。买受人在支付玉米价款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七条 因买受人提供给出卖人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受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 (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