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林、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桔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桔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其他区县市征地补偿区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石门桥镇)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区片,西湖管理区纳入汉寿县征地补偿区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片。
四、全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8〕8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