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具体有哪些调整?附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一、《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布:具体有哪些调整?
1、关于章节和内容的调整
对省政府36号令的章节内容上作了调整,将中央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新要求和省政府36号令中总体性要求的条款统一调整充实到《规定》第一章中,将省政府36号令中有关参保范围和基金征缴的内容统一整合到《规定》第二章中,将省政府36号令第四章中有关个人账户处理条款统一调整到《规定》第三章中。
将省政府36号令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四章名称修改为“待遇领取条件和计发”。《规定》在省政府36号令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七章中增加了补缴、破产核销、退休审批、充实基金和自治组织人员参保等条款,删除了较为具体的计发参数口径、基金支付程序等有关内容;调整后的内容逻辑性更加科学合理。
2、关于待遇政策的调整完善
一是结合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改革,明确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应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了参保人员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三条)。
三是明确了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办法,并与国家即将出台的病残津贴政策相衔接(第二十四条)。
四是明确了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缩短了办理退休审批的时间,由以往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五是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口径,按照本省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基数(第二十七条)。
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
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纳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第八条);
2、进一步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第四十二);
3、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款(第四十四条)。
总结:《规定》的出台,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