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未形成权威性定义。但很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具有秉持独立自主、公平公正的特性,以其专业化职能,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沟通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保障农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转和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是指将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联结起来的中介组织,它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功能和作用,国内研究者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构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外生型中介组织
如浙江宁波、绍兴、衢州、金华等地区成立服务于当地土地流转中心的中介服务组织。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政策鼓励和扶持也日渐明显。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构建金融机构型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这一模式的倡导者认为,金融机构型的中介组织利用互联网络服务平台,利用媒介和深入农村推广,较易获得各项信息,而且金融机构先进的科技与管理也为土地流转信息公开,规范操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节约成本开支;于此同时,还可以提供以土地为标的物的资金融通、土地信托、土地保险等相关衍生服务。
三、构建内生型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学者对于构建内生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研究较少,很多学者主要是从政府主导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所存在的弊端这一角度来提出构建内生型中介服务组织。笔者认为,可能在当前条件下构建完全意义上的民间性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条件还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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