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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具体完善哪些内容?附政策解读!

2021年09月17日 16:37来源:敦煌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兜底保障政策,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补充完善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医疗费支出负担等,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敦煌市补充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那么具体完善哪些内容?附政策解读!

一、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

2020年敦煌市医疗救助资金收入463万元(全部为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上年结合357万元,当年可用资金820万元。2020年城乡医疗救助支出602万元,累计结合218万元。

2021年敦煌市医疗救助资金收入925万元(全部为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上年结合218万元,累计结余1143万元。截止目前,全市医疗救助支出171万元,占累计结余1143万元的14.96%,占当年医疗救助资金925万元的18.49%,结余资金达972万元。

全市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过大,而享受救助困难人群(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太少、救助门槛过高,现行救助政策不合理,医疗救助政策提标扩面势在必行。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依据

1.《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2.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酒政办发〔2019〕55号):二、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内容“(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县(市、区)确定的需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政策

(一)降低低收入人群申报门槛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敦政发〔2016〕85号)文件: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对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支出性贫困的人群,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累计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0年度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摸底调查的通知”:“对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支出性贫困的人群,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4万元(含4万元)以上;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累计7万元(含7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

(三)放宽特殊人群救助条件

1.特定残疾人员,即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困难家庭中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和其他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敦政发〔2016〕85号)的通知”,未做修改。

2.优抚对象中享受“两参”人员生活补助,但未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的涉核、其他涉核(含铀矿开采)、其他参战军队退役人员;以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为准。“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敦政发〔2016〕85号)的通知”,未做修改。

3.未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优惠政策的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此条内容由市医保局为扩大医疗救助政策受益面新增加。

符合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患者,患普通疾病的按6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患重大疾病的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酒政办发〔2019〕55号),未作修改。

敦煌市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摄图网

四、完善门诊救助政策

对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严重慢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普通门诊费用按不低于9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2000元。“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敦政发〔2016〕85号)的通知”,未做修改。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000元。“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敦政发〔2016〕85号)的通知”,未做修改。

3.重点救助对象中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7种严重慢性病的,其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患者本人类别对应的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敦政发〔2016〕85号)的通知”:重点救助对象患严重慢性病的,其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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