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公安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简称《通知》)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道安委〔2020〕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牌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当前拖拉机安全管理新形势
(一)全面落实拖拉机安全管理10项新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增大,涉及拖拉机牌证车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悬挂拖拉机牌证的车辆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上道路行驶,加强安全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全省发生的多起涉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优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通知》提出的10项新要求,即在源头管理上,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拓宽驾驶员培训渠道、建立纯运输拖拉机退出机制;在变型拖拉机管理上,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进行报废淘汰、坚持清零与禁行相结合、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在下沉监管上,推进农机安全“乡村两员”与“警保两站两员”有机结合;在应急处置上,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较大以上拖拉机事故;在便民服务上,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提高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创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方式途径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农业农村社会安全稳定。
二、依法推进存量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
(二)建立管理台账。坚决落实“存量管控、不得新增”政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数和登记信息为准,对存量变型拖拉机档案和运营情况再梳理、再核实,建立正常在用、脱检脱保、超年限未注销、公告注销报废等车辆情况的管理台账(附件3)。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辖区内运行的变型拖拉机基础台账。
(三)落实安全技术检验“五见”。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年度检验见人、见车(有车辆所有人、检验员和车辆的合影)、见证、见检测数据报告(有实检影像)、见档案的“五见”要求,禁止办理批量检验和异地委托检验,实行安全检验全程信息化,将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行驶证、检测数据报告和人车合影等资料上传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实地安全检验,补充完善车辆电子照片,向车辆所有人书面告知管理政策、报废年限、可使用时限等,引导车主到期依法报废注销。年检情况及时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四)实施“2218”清零计划。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项“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12年”的报废规定,实施存量变型拖拉机“2218”清零计划(附件1),即全省2021年报废2万台、2022年报废2万台、2023年报废1万台、2024年报废0.8万台,2024年底实现全省存量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存量变型拖拉机,要及时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敦促所有人交回号牌、行驶证和完成拆解销毁,确保实质清零。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要提前3个月采取电话、短信、督办信函等方式督促其所有人按期报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清零计划,做细依法公告注销前后的告知、通报、抄告工作,积极稳妥推进。2024年底之前,农业农村厅以市(州)为单位按季度调度通报各地清零进展。
(五)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四川省机动车及重点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存量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的共享查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存量变型拖拉机监理业务时,要先查询“四川省机动车及重点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七十一条有关规定,督促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将涉及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处理完毕的车辆办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对驾驶人办理补换驾驶证业务。建立完善清零进度和交通事故定期通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依法注销的号牌号码、所有人、牌证回收等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涉及拖拉机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农业农村厅每季度在“四川省机动车及重点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农交安APP、农业农村厅网站等相关业务系统、部门网站公布变型拖拉机已清零省份、市(州)和县(市、区)名单。
(六)实行划定区域禁(限)行管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变型拖拉机通行管理,可以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存量变型拖拉机已清零市(州)、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和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在禁行域内全面禁止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未清零地区要积极探索,参照清零地区禁行措施划定限行区域,堵住变型拖拉机在易发、高发事故路段运行。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筑企业、货运源头企业等不租用、不引进变型拖拉机承担运输业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查违反禁令标志、悬挂使用已注销拖拉机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等违法行为,从严开展路面稽查。
三、提高安全教育培训实效性
(七)严格驾驶人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认真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严格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条件审查和考试,实施考试全程信息化记录,把好安全驾驶源头关。
(八)精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拖拉机驾驶人、种粮大户、农机合作社社员、家庭农场主等重点群体,采取短信、微信、安全画册、事故案例等多种形式,利用安全宣传“进农村”“安全生产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法规、常识宣传,定期对交通违法较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拖拉机牌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和重新考试,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拖拉机牌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最小责任主体单元。同时,乡村两级基层要落实属地组织责任,组织动员农机管理员、农村交管员、劝导员等多种力量,对变型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进行入户专访、登门宣传、上路劝导,做到“一对一”教育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九)建立健全安全形势研判会商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要联合召开1次拖拉机牌证车辆安全监管形势研判会,共同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监管。农业农村厅、公安厅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商会,全面分析研判、指导全省拖拉机牌证车辆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中遇有热点、难点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及时会商研究解决。
(十)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着重查处拖拉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假牌假证以及超速超载、拼装改装、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县(市、区)每月联合执法不少于1次,市(州)每季度联合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时,要登记行驶证、驾驶证、所有人及驾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抄告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核查。对省内车辆,农业农村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公安交管部门;对外省籍车辆,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省外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公安交管部门。经核实属假牌假证、无效牌证、已达报废注销条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前,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末将开展联合执法情况表(附件2)分别报公安厅和农业农村厅。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在推进拖拉机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有序稳定推进存量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强化执法监管,努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2024年底之前,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20前汇总上报当年度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拖拉机安全联合监管工作情况,届时将对各市(州)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