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决定在总结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创建”的部署安排,继续以县级行政区为实施主体,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物流服务一体化,以点带面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全面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支撑引领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创建内容
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将重点聚焦客货邮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四个”融合。一是推进体制机制融合,构建交通运输、邮政、供销、商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体制机制。二是推进基础设施融合,依托乡镇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物流站点、邮政服务点,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点体系,实现多站合一、资源共享。三是推进运力资源融合,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普及推广农村客运车辆代运信件、邮件、包裹。四是推进运输信息融合,构建完善县域城乡运输信息平台,实现农村客运、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信息共享对接。
此外,示范创建县要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752号),认真评估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物流服务、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改善举措,补齐城乡交通运输发展短板。
三、申报条件
申报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的县(区、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成效显著,原则上示范创建县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应达到AAAA级及以上水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可放宽至AAA级及以上),并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顺畅、城乡客运服务优质、城乡物流覆盖广泛、客货邮融合水平较高、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一方面或多方面处于省域领先水平。
(二)具备良好政策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推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客运服务和货运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有明确、稳定的扶持政策。
(三)具有良好社会基础。人民群众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认可度、支持度较高,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
四、申报程序
第二批将启动50个左右的县(区、市)创建工作,申报工作按照县级申请、省级审核、部级评审的程序开展。
(一)县级申请。(2021年4月底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市)进行申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结合本地发展特点,对照创建要求,细化创建工作目标,认真组织编写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经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所属县(区、市)申报材料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至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审核。(2021年5月底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出不超过2个拟推荐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2020年度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质量评估情况为“好”的省份推荐名额可不超过3个)。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后,将示范创建县推荐名单、推荐理由及实施方案报部。
(三)部级评审。(2021年6月底前)
部组织专家对县(区、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确定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
五、创建时间安排
(一)实施阶段。(2021年7月—2022年9月)
示范创建县要按照申报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工作措施,落实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创建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部将视各省份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调研督导。
(二)验收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
在示范创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的基础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出具评估推荐意见报部。部将组织对相关示范创建县开展验收,推广创建形成的典型发展模式和成熟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示范创建县应加强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示范创建工作动态管理,为示范创建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作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省份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创建。
(二)完善支持政策。
部拟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验收结果纳入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国道和农村公路政策,作为以奖代补考核安排车购税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国或省级示范县创建的资金支持,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示范创建县符合规划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示范创建县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各示范创建县要加大对客货邮融合、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城乡运输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指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示范创建县要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2021年12月15日前形成示范创建中期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格式见附件2)。
(四)加强经验推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