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我们应提高办案效率,进行客观公正调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除了应遵循解决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所贯穿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引起的,表现为: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时期权属未定;土地权属界线无明显标志以及标志损毁;村、队、社等管理体制的土地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因过去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地当时未计算面积,没有划定地界;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权属不清;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这些要求我们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同时因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处理时还要面对现实使用情况,寻找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证据,作出客观的处理。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此规定是约束争议双方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使用者、所有者利益,减少因争议而造成现有利益者不必要的损失。
3、客观公正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要求承办人员在具体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偏护任何一方。
4、行政处理在先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常常遇到因土地侵权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形式上比较相似,土地侵权争议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是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是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处理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寻找适当的法律依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目前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程序性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57号文件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些要求我们处理过程中必须重视案件的程序性,调查中必须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在处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6、受理要及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后,收件人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填写收件单,在收件单上对收件名称、页数,是复印件还是原件必须在收件单中注明。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土管理部门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按要求送达到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诉权。按照有关规定超过7日没有作出受理的,视为受理。
7、询问笔录要清楚
案件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调查稍不细致,就有可能产生事实不清。做好询问笔录更是调查中重要工作,做询问笔录时,第一要说明询问人的身份,说明调查人员是来办理什么案件的;第二要求被询问人说明自己的身份,任职经历,便于其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说服力;第三询问的内容,要切入调查的主题,在工作中有必要拟定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询问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第四询问结束后,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签字,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对有涂改的内容由被询问人首尾按手印确认,最后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看后无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由询问人现场宣读,并在笔录中注明由“询问人宣读”,然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8、现场勘查要准确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办人员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并绘制勘丈平面图,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时应选择不易被破坏的东西作为参照物,以便将来产生位置的分歧。
9、调解要规范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依规定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双方签字写明调解未果的原因。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调查人员进行了调解的,处理决定将产生程序违法的后果。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进行研究,形成权属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