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5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7月10日,省粮食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意见》。
制定各级各部门责任清单
《意见》共8个部分、25条,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江苏省情、粮情,确立全省粮食安全目标任务:保持全省粮食供需平衡、口粮自给,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储备三道防线,牢牢掌握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意见》明确省、市、县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省、市、县(市、区)共同担责。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级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县(市、区)长承担具体责任。
《意见》提出,粮食安全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省政府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具体责任有效落到实处的重要部分。《意见》界定各部门的责任清单及具体分工,省政府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各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强化部门责任,不让粮食安全只停在嘴上。
责任制增加刚性要求
《意见》对粮食安全指标作出具体量化,并增加刚性要求。《意见》明确,全省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8000万亩左右(稻麦两季种植面积之和),其中水稻种植面积3300万亩以上。省政府将粮食种植面积分解到各省辖市,各市再分解下达到县(市、区)。这一刚性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规定,每个省辖市要规划建设1至2个集粮食收储、加工、物流、质检于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到2020年,全省新建扩建粮食仓容140亿斤。与此同时出台的支持政策有:保障粮库建设新征用地,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制定实施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对粮库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等等。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意见》还增加系列具体政策:建立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搭建企业自主收购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价外补贴政策。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实行粮食价外补贴的局限于苏州地区和江阴市等少数地方,鼓励财力允许的地区对售粮农民进行价外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倾斜
我省既是粮食主产区,又是主销区,苏南、苏中、经济发展水平和粮食产消不平衡,其中,苏北地区粮食产量占全省60%以上。《意见》明确,实施区别对待政策,调动粮食主产区产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新增的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市、县(市、区)倾斜,支持主产区建设粮食仓储、烘干等设施,满足农户售粮和安全储粮需要;省以上用于粮食生产、流通等各项财政项目资金,着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此次出台的《意见》增设新的制度、机制安排,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目前我省共有3580家国有和民营粮食经营企业被纳入信用考核,其中2A级716家,A级1284家,B级1091家,C级和D级分别为458家和31家。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储备粮储存企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加强监督、监管。
粮食安全的责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督查考核成为关键。因此,《意见》提出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各省辖市相应制定考核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