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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形成成因分析

2015年07月16日 17:19来源:点击量:0

  土地不但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重要的资产,土地权属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土地权益的分配导致发生的冲突、争议时有发生。土地争议的重要特点是历史时间跨度长,当前的、历史的以及各种潜在的争议情况有时相当复杂。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成成因是什么呢?

土地权属争议形成成因分析

  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要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必须正确理解其概念及类型,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三种类型。

  偿协议时规定,食品站安置部分农民做杂工,以此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形式,后来食品站因故倒闭,农民没有杂工可做了,而食品站位置处于临街面,商业价值很高,农民认为过去征用土地的补偿吃亏了,现提出要回过去征用的土地。这种历史上征地协议的不规范,势必埋下了土地权属争议的隐患。  

  调整土地手续不规范而产生的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搞好壮大本单位的实力,有的通过土地调整成立科技队,还有的办起了工厂,由于当时土地没有分到农户,在调整土地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村组干部开个会同意就行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宣传不断深入,土地作为重要资产日益得到显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纷纷对原调整土地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而且此类权属争议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集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土地权属界址不清产生的    

  相对来说,土地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而有的土地权属界址不清在上世纪50、60年代就产生了,历史时间跨度长,这类矛盾给我们调查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还有的土地权属界址争议是双方自己造成的,如双方邻里关系好时对界址的范围无所谓,后来双方不和时,就把往事重提,来找国土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十分明确,造成当事人理解不深而产生的 

  如《宪法》第10条做出如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则不分地域范围,规定只要不能证明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即只要农民集体不能提供土改时土地所有证或不能提供1962年《六十条》“四固定”时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相关证据的土地,即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规定的不甚明了,有时会给当事人产生误解,也为土地权属争议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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