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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答疑

2015年07月16日 16:39来源:人民网点击量:0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对本省房产税征收进行进一步细化。不少哈尔滨市民纷纷来电询问房产税究竟怎么收,二套房、大户型房以及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带着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答疑

  8类情况免征房产税

  问:房产税向谁收?哪个环节征收?

  答:按照新出台的细则,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作为一种保有税种,持有房产者均应每年按时缴纳。细

  则同时规定了8类情况免征房产税,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属于自住性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果房产非自住,而是出租则要缴纳房产税。

  二套房非营业性自住不缴税

  问:二手房是否还需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并不是在房屋买卖时缴纳的,而是房产持有人需要缴纳的,与新房旧房无关。只要是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就应缴纳,但可以查看是否属于免征范畴。

  问:二套房、大户型房产征不征收房产税?

  答:二套房和大户型房产和普通住房一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个人持有的二套房或大户型房产,只要非营业性自住,就在免征范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如果是营业性或者出租就应按相应方式缴纳房产税。

  问:房屋改变用途怎么处理?

  答:细则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的非营业性房屋一旦用作营业,则应按照相应要求缴纳房产税,缴纳方法不变。

  原值百万元商服年缴8400元

  问:商服等房产的房产税如何征收?

  答:不在8类免征房产范围内的房产,需每年缴纳房产税。商服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

  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比如,原值100万元的商服,每年缴纳的房产税为100万×(1-30%)×1.2%=8400元。

  出租房产按租金12%缴税

  问: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按照细则规定,房屋一旦出租就不属于自用范围,需缴纳房产税。租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出租房产应依照房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比如,租金为1000元/月的房产,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000×12×12%=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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