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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问题相关法条汇编

2015年07月10日 17:16来源:点击量:0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七)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以设立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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