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时,哪些情况须经国务院批准,哪些情况须经省政府批准?
应该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情况有4种:
1、基本农田(多少都是);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此种情况,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征收以上4种情况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维权指南:征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所作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