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各地在进行第七次人口普查,目前在统计短表,后期还会统计长表,比对复查等,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比对复查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主要查什么?
一、人口普查比对复查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人口普查比对复查时间具体从11月16日开始,12月10日结束,比对分两个阶段,分别是整理反馈数据和现场核查数据两个工作阶段,各阶段比对时间如下:
1、整理反馈数据(11月16日-11月19日)。
县级普查办公室收到反馈的问题清单后,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分类别、分地区整理,并据此分配普查员工作任务。
(1)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接收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本地区问题清单,在乡级普查办公室配合下,将所有问题分配至普查小区。
(2)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接收上级反馈的本地尚未登记以及经比对公民身份号码不实的人口清单,在乡级普查办公室和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反馈的户籍记录地址,以村级为单位对全部问题的地域归属进行整理。乡级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整理的问题清单反馈至村级普查小组。
户籍记录地址以反馈为准,如某记录地址已经更名或拆迁,按其原归属地分配。
(3)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接收上级反馈漏报错填子女的妇女信息,在乡级普查办公室和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下,将所有问题反馈至普查小区。
2、现场核查(11月20日-12月10日)。
现场核查是指普查员根据上级反馈的问题清单,借助行政记录,在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对全部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并上报。
(1)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2月5日)。
需要核查的内部逻辑问题主要为:普查对象已在户籍地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却未在居住地进行登记。
(1.1)户籍地核查。户籍地现场核查主要围绕获取清单中登记对象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开展。普查员在接收到数据处理平台反馈的本普查小区问题清单后,通过查询有关行政记录(如社保记录、卫生健康记录等)、走访相关知情人、电话联系等方式,详细了解登记对象现住地的详细地址,通过数据采集程序进行填报,如与原填报信息不符,在短表记录中进行修改。此项工作于11月25日前完成。
(1.2)居住地核查。11月26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通过数据处理平台反馈已在户籍地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却未在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普查对象详细地址清单及联系方式。县级普查办公室接收上级反馈的现住地漏报人口清单后,在乡级普查办公室配合下,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反馈的漏报人口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整理并分发至村级普查小组。村级普查小组组织普查员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对漏报人口进行补报。补报可采取电话调查的方式,对于查无此人或无法联络漏报人口的情况要特别予以关注,经确认不在本区域的要予以说明。此项工作于12月5日前完成。
(2)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1月25日)。
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的问题,由普查员根据漏报错填公民身份号码的户籍归属地及登记地,在户籍地及登记地进行补登修改,并通过数据采集程序报送上级普查机构。此项工作于11月25日前完成。11月25日进行补报数据的内部比对,有关问题11月26日反馈各地。
对于漏报的户籍人口,普查员应按照以下方式核查:
(2.1)如某户人口全户漏报,通过数据采集程序,按照登记流程,在本普查小区内新增住户进行补登。
(2.2)如某户籍人口为已登记住户中的漏报人口,则在该户中添加修改人记录。
(2.3)补报的数据需要进行内部比对复查,如补报登记对象为户籍外出人口,一并填写该登记对象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
(2.4)如某户籍人口经确认现居住在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则在本户填报户籍外出人口,现住地填写港澳台或国外,不再填报该人联系方式及详细住址。
(2.5)如某户籍人口经确认已经死亡尚未注销户口,应在复查情况中选择死亡未销。如为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还应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2.6)如某户籍人口为育龄妇女且反馈信息提示该育龄妇女在过去一年内有生育,应特别注意填报出生人口信息,以避免在低龄人口核查阶段再次入户。
错填的户籍人口,是指普查员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在公安部门户籍记录中不存在,普查员应根据反馈的住户信息,与被登记人或知情人进行确认,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程序进行修改。
(3)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2月10日)。
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反馈的育龄妇女地址,由普查员上门或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育龄妇女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的生育状况进行重新了解,重点了解该户没有低龄人口的原因。
对于反馈数据反映妇女有生育、普查漏报的问题,采取如下方式核查:
(3.1)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且与子女同住,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在该户中进行新增人记录补报相关信息,如该户同时为长表抽中户,应一并修改育龄妇女生育信息。
(3.2)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但子女未与其居住在同一户内,应进一步询问子女现居住地和知情人联系方式,摸清该子女在现住地是否登记,如已登记,在反馈名单中进行说明,如未登记,告知其在现住地参加普查登记。
(3.3)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已婚,但为户籍外出不满半年人口,且经核实其子女也为户籍外出不满半年人口,在本户补登子女信息。
(3.4)如经核实该户育龄妇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无生育,应进一步核查其近几年生育史并填报核查说明。
4.核查情况说明。
对于未能进行核查、填报的问题,普查员应按照要求,选择未核查、填报的原因,特殊情况单独填报有关说明。
二、人口普查比对复查主要查什么?
1、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对普查登记的所有个体数据逻辑关系做一致性检验,查询筛选有问题的个体信息,生成比对结果清单,下发重新核查。
内部比对主要针对人户分离信息不一致、重复登记等问题进行数据检查。下发清单重点为户籍地登记外出半年以上,且现住地漏报的人口信息。
2、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登记数据按公民身份号码剔重后,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进行比对,获取普查漏报或错填的户籍人口信息,下发进行补登修正。
3、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登记数据中15-50岁女性人口数据按公民身份号码剔重后,与卫生健康部门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记录进行关联,将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有分娩记录的妇女,与登记数据中的妇女所在户中的低龄人口进行比对,获取普查可能漏报或错填低龄子女的妇女信息。普查员根据下发的妇女信息对出生人口进行补登修正。
长表登记期间,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对长表的育龄妇女生育项目做审核控制,为普查员准确登记妇女生育的相关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人口普查统计只是一种统计,不会泄露任何信息,所以请配合普查员填写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