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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捕最新消息:禁捕政策是怎样的?禁渔期是什么时候?附政策全文!

2020年10月19日 15:39来源:农业农村部点击量:0

2020年10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对禁渔区、禁渔期、禁止类型做了详细说明,那长江禁捕政策是怎样的?禁渔期是什么时候?禁捕范围有哪些?

长江禁捕最新消息-摄图网

一、长江禁渔政策是怎样的?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强化长江禁捕管理。表示长江口禁捕范围确定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长江禁渔期是什么时候?

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长江禁捕范围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在上述禁渔区外临近海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状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压减针对上述资源的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加强其他海洋渔业资源捕捞生产规范管理,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禁捕管理和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长江禁渔期钓鱼会接受哪些处罚?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公开征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0年11月16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changzhenggui@agri.gov.cn。

2.传真:010—59193062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邮编100125(来信请注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意见”字样)。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

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强化长江禁捕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长江口禁捕范围确定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禁渔期

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在上述禁渔区外临近海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状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压减针对上述资源的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加强其他海洋渔业资源捕捞生产规范管理,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禁捕管理和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执法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渔执法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渔区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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