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细则是怎样的?
一、登记对象有哪些?
符合农村村庄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登记范围如何规定?
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一户”的界定按《高安市农村宅基地取得、流转、退出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如下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由所有家庭成员组成(含三代及以上),不等同于公安户口簿中的户。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且新分户的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面积双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其土地、房屋面积据实确权登记。1982年之后,宅基地确权面积,一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在180平方米以下的依现状确权登记;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按180平方米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其宅基地面积可按240(180+60)平方米登记发证;超过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确权登记。房屋面积的确定,赣府厅发〔2016〕63号文件发文之前的,按现状面积登记发证,之后的房屋按文件标准执行,即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3.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用地面积和范围结合利用现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4.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组证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公告无异议的,可先调查确权勘丈,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三级确认”后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6.农户全家外迁(或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凡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确权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7.属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当事人提供继承的材料并经乡、村、组三级确定后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拟列入市、乡政府城区或集镇棚改范围的农房和宅基地暂缓登记。
9.涉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10.审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具体工作开展时间安排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后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确权登记。
三、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1.属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除继承、遗赠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批准或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空闲或者房屋已倒塌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3.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建房或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宅基地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4.权属存在争议的;
5.因征地等原因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
6.属“小产权房”的;
7.塌陷区内的房屋或属危房的;
8.已列入城市和集镇规划拆迁征收范围,需要拆迁的;
9.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10.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