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农田建设管理环境,高质量实施农田建设工程,日前,安徽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安徽省农田建设“十不准”工作规定》。以下为“不准”详情:
一、不准以任何非组织方式、非正常渠道,暗示、授意、指定或要求安排农田建设项目。
二、不准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不准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挂靠、借用资质形式参与、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农田建设项目服务业务。
四、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采购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或指定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五、不准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不准以工程项目、服务业务、项目建设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不准收受或索取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接受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免费提供的任何服务。
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公开公示的内容。
九、不准干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十、不准打击报复对农田建设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干部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