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
为服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精神,现将我省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计划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土地计划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用地。实行新增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通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实行分类保障。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批准时直接配置(核销)计划。对未纳入国家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
二、保障方式
(一)国家保障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保障方式:国家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项目,由部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省人民政府或委托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及时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报备,每季度未由部根据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核销计划指标。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二)省级保障的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批次用地(国家保障的单独选址项目以外)的省级重点项目。
保障方式:从市(州)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新增计划中提取30%,加上国家奖励指标,用来保障批次用地的省级重点项目。使用新增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实行存量土地处置、核算和使用新增计划台账管理。
(三)市(州)保障的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未纳入国家和省级保障以外的其他项目。
保障方式:市(州)统筹使用处置、核算的70%新增计划和存量指标(含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保障其他项目用地。以使用存量土地为主,新增计划作为补充。鼓励各市(州)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安排由省厅另行发文明确。
为落实计划跟着项目走要求,以批次用地报批的需明确项目名称。
三、奖惩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国家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省份,奖励一个市或者两个县用地计划指标。
(二)实行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对服务保障省级重点项目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州),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指标。
(三)继续实施“增存增违挂钩”。各市(州)必须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30%的任务量(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任一项处置任务量低于15%的,国家将核减新增计划20%,省厅将在相关市(州)扣除。实行“增违挂钩”,按市(州)年度内违法用地总量的15%扣减处置、核算新增计划。
(四)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国家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600亩计划指标(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各市(州)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报部核销。
四、相关要求
(一)加快存量土地处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继续实行存量土地处置与GDP地耗考核挂钩、约谈等措施,推动存量地消化处置。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附件2),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
(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不折不扣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占用的,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
(三)加强台账管理。各市(州)局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管理,每季度末20日前,将土地利用计划使用情况向省厅报备(含市州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省厅每季度公布一次存量土地处置核算计划指标和使用情况,确保年终配置计划指标不突破部核定我省计划总量。
(四)做好宣传服务。各市(州)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相关要求,当好服务全省重点项目用地“店小二”,深入企业、项目宣传解读关于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相关政策精神,指导市县盘活存量、严控增量,统筹使用各类指标保障项目落地。
(五)严格监管考核。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存量地处置和土地供应等工作的监管,将其执行情况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超计划报批的、耕地占补落实不到位的,作退件处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