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工业化、城市化条件下解决“三农”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因此,要从全局角度把农村土地确权看作是为了促进保障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
一、落实长久不变的农户承包经营权。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就要把使用权、经营权划分清楚。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对农地承包经营制采用了“长久不变”的新表述,但所有原来法定承包期内不予变动的各项内容是否也不变动,应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法律明确“长久不变的农户经营权”后,可以探索形成“集体土地数字化账户”,以及在农户经营权基础上,经由自愿契约形成多种土地合作制或股份制。
二、发展稳定多样的土地流转权。
在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流转权。在实现了法定承包期长久不变后,土地转让的期限和内涵,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顶层制度设计相容,即以有法律保障的更稳定转让年期、更多样的转让方式来达到土地与资本、技术、组织资源的优化组合。当前我国农业产出份额低,而农业人口和乡村常住人口占比过高,是务农农民收入偏低的根本原因。提高农民收入,要靠经济结构的变化。灵活、稳定与多样的土地转让权有利于城市资本、技术、智力下乡,是提升我国农业生产力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出路。
另外,政府应常年开设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在普遍登记基础上,经由测量、公示、纠纷调解等步骤,分步完成确权、颁证的法定程序。对历史遗留问题要留出时间和空间,在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确权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