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滞后,老百姓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多有发生。明晰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重要。
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土地权利,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
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指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等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权利人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切实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完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切实保护合法的土地权益,打击违法违规用地。
一、加快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加强争议调处。
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三、规范已有成果。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五、强化证书应用。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此外,应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