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渡期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类规划”)实施管理,促进两类规划有机融合,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过渡期间两类规划实施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法定的空间类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遵循,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推进规划重构性改革,加快建立自治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要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加强两类规划衔接协同,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建设项目落地,助力脱贫攻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做好过渡期间两类规划一致性处理
过渡期间,两类规划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衔接一致,融合存在冲突的,进行一致性处理。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制规则,市(县)通过编制或调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按程序报批。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冲突。
三、切实规范两类规划局部修改工作
过渡期间,不再新编和报批两类规划。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可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局部修改并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规划局部修改要在对规划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县(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不突破自治区下达规划指标前提下,可在所辖范围内统筹调剂,调整方案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指标调整的县(市)可按批准后的调整方案修改规划。在规划修改过程中,要做好两类规划与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衔接,规划修改方案应严格履行征求意见、听证和论证、技术审查等程序。规划修改方案经批准后,规划修改成果应及时纳入自治区自然资源“一张图”中,作为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审查依据,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效率
各地(州、市)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依规做好规划修改工作,确保两类规划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衔接一致。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工作程序,在规划修改过程中,采取评估报告与修订方案同步编制、技术审查协同开展、变串联工作流程为并联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压缩规划修改审查和报批工作时限等方式,确保规划修改依法依规,高效开展。
五、精简审批环节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精心指导,切实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建设项目落地。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下列项目,可在用地预审中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规划修改方案,并在用地报批前完成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等工作,相关材料随同建设用地报件一并报批。
(一)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涉农项目及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加油站、加气站、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六、严格过渡期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使用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使用交通、水利及其他指标,其他采用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民生、环保、公共服务设施、涉农项目及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加油站、加气站等项目,须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同时相应核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位置的城镇村、工矿用地布局允许建设区规模。各地(州、市)可在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的允许建设区尚未建设区域中划定“留白区”,在提交建设项目报件时一并报送留白区范围坐标及划定“留白区”情况说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期间“留白区”原则上不得使用。
七、切实加强规划监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精细化申报项目用地,加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监管,加大清理处置力度;要全面清查排查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建立整改台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规划督察和执法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修改规划的要严肃处理;要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和属地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