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服务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挥村庄规划引领作用
1.切实做好村庄分类和布局。各市、县(市、区,下同)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5类分类要求,完成村庄分类工作,并明确每一个自然村的分类属性。村庄分类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对村庄分类结果进行公示。到2020年底,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
2.有序推进村庄规划。设区的市可依据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尊重自然风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农民权益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正在实施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综合评估。经评估基本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的,依据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补充完善,升级为村庄规划;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编制村庄规划,其中对有条件、有建设需求的村庄,力争2020年底前做到应编尽编。
3.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一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以下称零星分散项目)。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称增减挂钩)在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的未落地的机动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由乡镇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机动建设用地规模申请,并按规定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机动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更新规划数据库。
4.用好现有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前,已经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的,其用地布局安排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可将其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作为村庄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依据;没有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的,可以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作为村庄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依据,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改进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5.加强乡村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省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以及按照规划利用低丘缓坡地成效突出的,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
6.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增减挂钩计划优先安排给资源禀赋好、乡村建设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对深度贫困县应保尽保。支持各地以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抓手,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按照规划积极推进闲置、废弃以及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优先保障拆旧区乡村振兴项目需要。支持购买使用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贫困县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设区可分开立项审批。
三、创新乡村土地利用政策
7.鼓励开展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全域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腾退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先行使用,并在项目验收后归还,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县级政府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县(市、区)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组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市、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将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报自然资源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8.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9.建立农村零星分散项目用地管理机制。零星分散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低丘缓坡地,按照建设“占多少、转多少”办理农转用和供地手续,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用地的,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涉及多个地块的,可以将不同用途和面积的地块组合搭配办理农用地转用、供地手续。《农村零星分散项目用地负面清单》(详见附件)内的项目,不得通过零星分散方式供地。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零星分散项目用地实施办法。
10.依法盘活农村宅基地。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为牵引,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11.改进乡村旅游用地管理。乡村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或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硬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责令恢复原状。
12.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铺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13.明确设施农业及农村道路用地政策。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耕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将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作层,但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具体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不超过8米、主要用于农村农业生产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
四、提高乡村振兴服务水平
14.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经营权抵押登记。改进登记发证方式,对零星分散用地项目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根据权利人申请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
15.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对纳入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强度控制要求的农村产业等用地,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乡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16.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省级抓总、市级牵头、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服务措施落实和监管机制。市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经批准后,纳入国土“一张图”实施动态服务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农村用地开展常态化巡查,将违法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损失,维护健康有序的用地环境。各市要结合本地需要,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农村零星分散项目用地负面清单
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3.占用一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4.位于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5.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6.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以及切坡建房项目;
7.工业项目;
8.商品住宅、别墅类项目;
9.涉及山洪沟道的项目;
10.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无法协调解决的;
11.涉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无法配套的项目;
12.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