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
(二)分类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3.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压占耕地破坏耕作层的,应采取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措施保护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签订协议。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审核把关,备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予以纠正。
(四)国有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五)明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程序。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方可开工建设。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及时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六)加强日常监管。乡镇政府应每季度末汇总备案情况,将本季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经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加强设施农业实施跟踪和执法巡查,监督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和设施农业生产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发现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5〕2号)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7日
附件: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模板)
甲方(经营者):
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省、市、县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镇**村,经乙方同意在其依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使用土地**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用地用途指具体的种植、养殖生产及相关联的配套设施等),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活动。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该宗土地使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
(一)甲方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时,拟破坏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二)对拟破坏的耕地,在设施农业建设前甲方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甲方应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
(四)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和确定预存土地复垦费**万元。在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同意后,甲方应在*个月内在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中一次性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甲方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预存土地复垦费退还甲方(不计利息);如甲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复垦到位,则由乙方负责组织土地复垦,预存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
五、土地交还: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甲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乙方。甲方如需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经乙方、丙方同意后,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将该土地转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三)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执行,双方方均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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