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12〕38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提高种粮大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种粮大户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粮食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加快转变粮食生产方式,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稳定种植,提升产能。调动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鼓励大户通过扩大种植规模和转变生产方式提升产能,提高全省粮食区域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二)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种粮大户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项目,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优先支持租田时间长、组织和实施能力强、个人信用好的种粮大户,以及更有利于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的项目。
(三)政府扶持,大户实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领域,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项目建设以种粮大户为实施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强化监管,控制风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项目监管,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兼顾担保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方的利益,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补贴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水稻种植大户2014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300亩(含)以上;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1000亩(含)以上、并经认定为2013年省级或2014年国家级示范社,其他非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不作为补贴对象。
(二)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2015年实际流转(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三)种粮大户必须投保2015年水稻种植保险,且投保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四)种粮大户(合作社指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
种粮大户基本条件认定的依据为种粮大户面积核实登记(2014年)、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等。2015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根据实际,可放宽至项目验收前提供。
四、补贴内容
包括金融支持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申报。
(一)金融支持
包括财政担保、信贷融资和贷款贴息。
1.财政担保。由省财政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帮助种粮大户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适度提高信贷额度,为种粮大户提供生产及相关项目投入资金。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2.信贷融资。以种粮大户2015年流转并耕种的水田面积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放的种粮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0%。
3.贷款贴息。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贴息期限为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
2015年度,对种粮大户开展绿肥种植、晒场或稻谷烘干设施(只能选择一项)、工厂化育秧设备,以及农田配套基础设施进行补贴。
1.绿肥种植。对种粮大户种植紫云英、肥田萝卜等绿肥作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50元/亩,申报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耕种水田面积的90%,最高不超过2000亩。
2.晒场。对种粮大户新建晒场进行补贴,解决种粮大户及周边农户稻谷收晒的需要。补贴标准:60元/平方米;以种粮大户2014年实际耕种水田面积为依据,2000亩(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2000亩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晒场要求建设用地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浇筑厚度达15(含)公分以上,同意与周边村民免费共用。
3.稻谷烘干设施。对种粮大户购买稻谷烘干设施进行补贴,解决大户稻谷烘干、入库存储需要。补贴标准:4500元/吨·批处理量。以种粮大户2015年实际耕种水田面积为依据,1000亩以下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本项目2013、2014年度已补贴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
4.工厂化育秧设备。对大户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等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购买和建设直接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70%,单个大户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5.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对大户开展田间道路、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建设直接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单个大户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承租水田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种粮大户,可将物联网建设纳入本项目补贴实施范围。
五、补贴申报
(一)申报程序
金融支持补贴。由种粮大户自主向省财政担保公司县级分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申请担保和贷款,并向乡镇政府(农场)报备,经县级财政、担保、农信部门联合初核,设区市财政、担保、农信部门复核后统一报省级财政、担保、农信部门最终核定。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由种粮大户自主向乡镇政府(农场)申报,乡镇政府(农场)审核后统一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县农业局负责资格审查,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
优立项,并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公示和审批,由市农业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符合基本条件的水稻种植大户同时又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成员(含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审核书(见附件);水稻种植大户(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水稻种植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流转耕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耕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申报金融支持还需提供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财政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封面应标注申报人、申报项目明细、申报时间等)。
(三)申报时限
种粮大户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审批并报设区市备案,设区市应在2015年8月10日前汇总报省级备案。
六、项目验收
种粮大户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申请该项目验收。申报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水稻种植保险合同,以及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货物购销合同和发票、机器合格证、机器编码或序列号、本息付款凭证及根据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验收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金融支持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组织验收,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由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验收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补贴发放
生产及配套设施项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详见附表1),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下拨到县级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项目完成验收和补贴核算后,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种粮大户。
金融支持项目根据省财政担保公司及农村信用社共同确认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贴息金额,由省财政预拨到县级财政,年度终了进行清算。种粮大户归还贷款后由县级财政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给种粮大户。担保费补贴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担保公司。
2013、2014年度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结余资金可一并归入本年度项目实施使用,待2015年底进行清算后,所有未使用资金统一收回省财政。各县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设区市,设区市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农业厅。
八、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制,各县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审核、批复、验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负责项目督促检查工作。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审批结果公示制、实施进度调度制、巡查制、大户资质和信用备案制。资格审查和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种粮大户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