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大力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新基建”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基建”领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新基建”项目用地主要包括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七大领域涉及的产业用地。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做好“新基建”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组织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主动对接发改、交通、水利、工信等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新基建”项目落地需求,将“新基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近期急需开工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新基建”项目,可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关于两规一致性处理要求,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为“新基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国土空间保障。
三、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
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改革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实行集中统筹、分级保障,进一步加大省级调控力度。“新基建”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保障,县域内无法保障的,采用市域范围内调剂方式解决。单独选址建设的“新基建”领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实行台账管理。
四、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特高压电网项目,确实难以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提质增效审批建设用地
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条件的项目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报随批,及时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
六、加快土地供应
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加大征地、供地工作力度,促使项目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配置土地,加大供应力度,推进项目顺利落地。鼓励“新基建”领域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5G无线通讯基站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七、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