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垦集团: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宁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宁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机井、小型泵站、田间蓄水池、首部过滤、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确保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县级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
第九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物业化管护公司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三 条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四 条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 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每七天巡查一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第十六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 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专职管护员工资和建后管护资金来源于水费部分,各地应纳入灌溉供水成本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水利部门出台本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及各地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建后管护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考评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二十五条 农垦农场参照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