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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06月26日 10:21来源:点击量:0

  为了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有限的耕地,并针对全市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拉萨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通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和办法,拉萨出台了《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指导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 力争2015年底完成

  全区自2011年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后,截至目前,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共完成近万本发证工作。

  “2011年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开始推进这项工作,并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拉萨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拉萨市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法买卖和乱占乱建等现象比较严重,带来的土地资源浪费、耕地损毁等问题较为突出,所以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势在必行。

  “部分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存在不签字、不盖章等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同时经费及办公人手短缺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便。”该负责人透露,目前拉萨市各级国土部门缺乏专业测量、确定界址坐标等专业技术人员,给工作带来了难度。

  鉴于各种实际情况,6月8日,拉萨出台了《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后,对于指导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有了一个推动作用,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城市户口到农村去建‘宅基地房屋’等。”

  建房须节约用地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

  《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该办法还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以及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等情况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此外,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针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进行确权颁证,其余的只登记不确权颁证。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的执行标准,分别对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占用荒地以及农牧民安居工程用地标准进行了详细罗列,要求各县(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同等条件下,用荒地建房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本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荒地建住宅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归国藏胞,需新建住宅的,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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